
魯科字〔2025〕182號
各市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現將《山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2025年11月28日
山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科研誠信管理,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科研環境,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山東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通過省級科技創新發展資金資助,由山東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管理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包括但不限于重大關鍵技術攻關項目、重大原始創新項目、重大技術創新引導及產業化項目和重大創新平臺項目等。
第三條 項目科研誠信管理是省科技廳對參與項目的相關責任主體在指南制定、項目推薦、申報、立項、實施、管理、驗收、績效評價和咨詢評審評估等全過程中遵守學術規范、恪守科學道德、履行約定義務的科研誠信狀況進行公正評價和客觀記錄,并據此進行失信懲戒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參與項目的相關責任主體,主要包括項目承擔(申報)人員、項目咨詢評審評估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等自然人;項目承擔(申報)單位、受省科技廳委托開展項目管理工作的專業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等法人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第五條 項目科研誠信管理遵循科學規范、客觀公正、程序正當、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落實分級負責、處理恰當、職責清晰、協調有序。
第二章 管理機制
第六條 全面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制。省科技廳負責組織相關責任主體在項目申報管理實施前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明確承諾事項和違背承諾的處理要求。
第七條 建立完善科研誠信審核機制。省科技廳負責對相關責任主體開展科研誠信審核,將具備良好科研誠信狀況作為參與項目的必備條件。責任主體如存在國家、山東省科研失信行為數據庫限制條件且在懲戒期內的情形,在相關科技活動中應按規定予以限制。
第八條 建立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糾錯機制。對于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項目,項目單位和科研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且項目經費使用合規的,可不記錄項目科研失信。
第三章 失信行為
第九條 項目承擔(申報)人員的失信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履行項目任務書、合同等約定的主要義務,影響項目正常開展;
(二)在項目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
(三)買賣、代寫論文或項目申請書,虛構同行評議專家或評議意見;
(四)夸大研究基礎、學術價值或科技成果的技術價值、社會經濟效益,隱瞞技術風險,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
(五)未按規定及時報告項目中的重大事項;
(六)違反回避原則、署名原則、限項要求;
(七)違反科技倫理等管理規定或相關要求;
(八)組織、實施、協助“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
(九)虛報、冒領、挪用、套取財政科研資金;
(十)擅自降低合同約定的目標任務要求;
(十一)提交項目實施周期外成果、不相關成果或虛假成果;
(十二)抄襲、剽竊、侵占、篡改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編造科學技術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
(十三)濫用人工智能等手段編造項目相關資料、成果等;
(十四)不配合項目監督檢查、評估評價等監管工作,不整改、虛假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
(十五)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六)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的科學技術活動;
(十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第十條 項目承擔(申報)單位的失信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履行項目任務書、合同等約定的主要義務,影響項目正常開展;
(二)未履行管理、監督職責或履行不到位,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
(三)未按規定及時報告項目中的重大事項;
(四)在項目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
(五)違規轉包、分包科研任務;
(六)違反科技倫理等管理規定或相關要求;
(七)調查和處理不及時、不到位,未按規定匯交數據;
(八)組織、協助、實施“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
(九)截留、擠占、挪用、套取、轉移、私分財政科研資金;
(十)隱瞞、遷就、包庇、縱容或參與本單位人員的違法違規活動;
(十一)無正當理由拒不按約定配套自籌資金;
(十二)不配合項目監督檢查、評估評價等監管工作,不整改、虛假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
(十三)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四)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的科學技術活動;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的失信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遵守項目組織方規定的工作要求或未履行簽訂的工作承諾;
(二)違反回避要求,故意隱瞞利益關系或沖突;
(三)未經許可復制、泄露、留存、使用相關評審賬號、材料;
(四)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評審專家資格;
(五)組織、協助、接受“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或未按規定及時報告收到的請托事項;
(六)引導、游說其他專家或工作人員,影響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過程和結果;
(七)利用評審專家身份謀取不當利益;
(八)出具不當的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意見;
(九)泄露咨詢評審過程中需保密的信息或敏感信息;
(十)無正當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頂替;
(十一)在情況不掌握、內容不了解的意見建議上署名簽字等行為;
(十二)抄襲、剽竊被評審對象的科學技術成果;
(十三)不配合項目監督檢查等監管工作;
(十四)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管理機構、服務機構的違規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履行委托協議、任務合同等約定的主要義務,影響受托工作正常開展;
(二)未履行管理、監督職責或履行不到位,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
(三)未按規定及時報告受托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學技術活動相關服務;
(五)捏造數據、提供虛假材料;
(六)違反回避要求,故意隱瞞利益關系或沖突;
(七)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得管理、服務資格;
(八)隱瞞、包庇、縱容或參與項目中相關單位或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九)干預評審活動或向評審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
(十)泄露需保密的申報材料、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評審結論和立項安排等相關信息和其他敏感信息;
(十一)利用“補充合同”“陰陽合同”等方式變相提高服務費用;
(十二)不配合科技項目監督檢查、評估評價等監管工作,不整改、虛假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
(十三)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 管理機構、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的失信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按合同、協議等履行應盡義務或未按規定程序、標準等提供科學技術活動相關服務,影響科學技術活動正常開展;
(二)違反回避要求,故意隱瞞利益關系或沖突;
(三)索取、收受利益相關方財物或利用服務便利謀取不當利益;
(四)出具虛假或失實結論;
(五)提供學術論文及其實驗數據、項目申報材料等的買賣、代寫、代投服務;
(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設租尋租,利用組織科技項目之便為本單位、項目承擔(申報)單位、項目承擔(申報)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組織、協助、接受“打招呼”“走關系”請托等;
(八)不配合科學技術活動監督檢查、評估評價等監管工作。
(九)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第四章 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對于科研失信行為的調查程序參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對于科研失信行為的處理措施參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經查實存在本辦法第三章失信行為的,納入山東省科研失信行為數據庫;同時,按照國家科研失信行為數據庫要求,匯交相關數據。
第十七條 科研失信行為記錄信息主要包括相關責任主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所涉項目名稱和編號、違規違紀情形、處理處罰結果及主要責任人、處理單位、處理依據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等。對于法人機構責任主體,根據處理決定,記錄信息還應包括直接責任人員。
第十八條 對納入失信行為記錄的責任主體,省科技廳根據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單獨或合并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警告、誡勉談話;
(二)責令限期整改;
(三)在一定范圍內或公開通報批評;
(四)暫停項目執行或取消項目立項,核減、停撥或追回項目經費;
(五)取消一定期限內承擔或參與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的資格、評審資格;
(六)限制、減少科研誠信不良的單位、個人申報項目;
(七)撤銷獎勵或榮譽稱號,追回獎金;
(八)對涉嫌違反黨紀政紀、違法犯罪的,依法依規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懲戒期限參照《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行為涉及公職人員工作紀律、行政管理等問題的,紀律處分由相關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政策處理處分,由組織人事部門對處理處分結果進行組織處理;涉嫌違反黨紀政紀的,按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相關責任主體的科研失信行為記錄及據此進行的懲戒措施,省科技廳應及時向責任主體通報,對于責任主體為自然人的還應向其所在法人單位通報。
第二十二條 相關責任主體對科研失信行為記錄、懲戒措施等有異議的,可自收到通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科技廳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或線索。
第二十三條 省科技廳自收到復查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應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如有特殊情況可延期半年)將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相關依據和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五章 信用修復
第二十四條 實行項目科研信用修復機制,按照“誰作出、誰修復”的原則,記入山東省科研失信行為數據庫且在懲戒期內的責任主體,依據項目申報途徑,可以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科研信用修復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省科技廳作出修復決定。
第二十五條 提出信用修復申請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項目科研失信懲戒已實施大于懲戒期的一半,且懲戒期內未發生或未發現新的項目科研失信;
(二)有主動糾正科研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等表現,包括但不限于按處理決定全面完成整改、退回不當得利、撤銷虛假科研成果、糾正數據等;
(三)作出書面科研誠信承諾;
(四)科研失信懲戒實施后獲得市級及以上表彰或嘉獎,并提供相關證明。
第二十六條 科研信用修復程序:
(一)提出申請。滿足信用修復申請條件的責任主體向項目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科研信用修復申請書、科研誠信承諾書、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列的證明材料等。
(二)受理申請。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科研信用修復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相關性進行審核,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告知申請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提出信用修復建議。
(三)審核論證。省科技廳負責對項目科研信用修復事項進行審核,確有需要的組織論證,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復的決定,由受理申請的單位告知申請主體。
(四)信用修復。根據信用修復決定予以項目科研信用修復的,應將責任主體移出山東省科研失信行為數據庫,同時終止對其實施的懲戒措施。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不予修復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對科技人才項目和各類創新平臺、科技型企業資格認定、科技獎勵等科技活動,以及受委托行使國家級科研經費分配、項目與獎勵推薦、資格認定等科技活動的科研誠信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國家如有新發布政策文件,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省科技廳修訂了《山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科研誠信是科技創新的靈魂,是構建良好創新生態的基石,更是我省實現科技自立自強、服務國家戰略的重要支撐。在今年全國科技大會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科研誠信對科技創新的重要作用,指出要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治理。
(一)原管理辦法即將到期。2020年11月,省科技廳印發《山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魯科字〔2020〕105號),旨在保障各類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在求真務實、誠實守信的環境下有序開展,在懲處科研失信行為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該辦法將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因此在此基礎上進行修訂。
(二)對標國家最新政策。2025年8月,國家在原有政策基礎上,起草了《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調查處理規定》,進一步細化失信行為分類、規范查處流程等,目前正在廣泛征求意見。省科技廳在修訂《管理辦法》的同時,充分學習借鑒國家最新要求,同時參考了先進省份的工作經驗。
(三)貼合我省工作實際。隨著科技創新工作的發展變化,科技計劃項目管理面臨新形勢新挑戰,對科研誠信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對重復申報、抄襲造假、期刊撤稿等諸多問題,原辦法對失信行為分類不夠具體、認定模糊、缺乏信用修復等相關內容,亟須修訂以便于更好服務于當前工作實際。
二、修訂過程
依據《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山東省科研誠信管理辦法》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修訂起草了《山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先后征求了山東省16市科技局、80家科技型企業以及相關單位的意見建議,組織高校、醫院、科研院所、服務機構等7名專家對《管理辦法》的科學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及條款設置等問題進行論證,將收集到的所有意見建議進行認真梳理、研究分析,對于合理且可行的建議積極采納并修改完善。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六章、三十條。主要包括:
第一章“總則”,主要對《管理辦法》制定的目的、依據、概念界定、遵循原則等內容進行了規定,突出了科學規范、客觀公正、程序正當、實事求是的科研誠信管理原則。
第二章“管理機制”,主要解釋說明科研誠信承諾制、科研誠信審核機制、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糾錯機制,三大機制協同營造尊重創新、求真務實的良好生態。
第三章“失信行為”,對項目承擔(申報)人員、項目咨詢評審評估專家、項目承擔(申報)單位、受省科技廳委托開展項目管理工作的專業機構、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等法人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責任主體的失信行為做了細致分類,為相關問題的認定、處理提供明確可行的依據。
第四章“調查處理”,明確失信案件調查、處理依據,以及從輕或從重、單獨或合并采取的處理措施,明確涉及公職人員工作紀律、行政管理等問題的責任邊界等。
第五章“信用修復”,主要對信用修復的條件、受理主體、修復程序進行了規定,在強化失信懲戒的同時,為實現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糾錯提供途徑和依據。
第六章“附則”,規定了《管理辦法》解釋權和執行期限。
四、主要創新點
(一)從嚴對待科研失信行為。充分學習科技部《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調查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中所列違規行為,將存在科研失信情況的違規行為也納入《管理辦法》的失信行為分類,將“違規行為”與“失信行為”有機融合、從嚴處理,進一步增強科研誠信約束力,強化懲戒震懾效應。
(二)進一步細化了失信行為。在原有項目承擔(申報)人員、項目承擔(申報)單位、評審專家、管理機構、服務機構5類責任主體基礎上,增加對管理機構、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的規定;參照國家最新政策和我省實際,失信行為由原有33條增加到71條,在今后調查處理過程中,更加有利于實際操作和責任界定。
(三)增加信用修復內容。在參照廣東、江蘇等先進省份工作基礎上,《管理辦法》專章明確了科研信用修復機制,在保持對失信行為震懾的同時,為非主觀惡意或已積極糾錯的輕微失信主體提供合規整改、信用恢復的路徑,向社會傳遞“守信受益、失信受限、改信可復”的明確信號,實現“嚴管與厚愛”有機結合。
(四)推進科研誠信閉環管理。健全完善“發現——懲戒——整改——重建”閉環管理機制,為科技計劃項目全周期誠信管理提供精準制度依據。同時,增加對管理人員的約束途徑,涉及公職人員工作紀律、行政管理等問題的,由相關紀檢監察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職責做出處理,形成更加完整的科研誠信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