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服務局:
《山東省企業名稱使用“山東”字樣管理辦法》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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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企業名稱使用“山東”字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企業在名稱中使用“山東”或“山東省”(以下統稱“山東”)字樣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上述企業分支機構等(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規范統一、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企業名稱的申報和使用應當堅持誠實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權利,避免混淆。
第四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或者行政審批部門(以下統稱“登記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使用“山東”字樣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五條?使用“山東”字樣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企業名稱使用“山東”作為行政區劃的。
(二)企業分支機構在其隸屬企業名稱后、分支機構組織形式前使用“山東”字樣的。
“山東”字樣可單獨使用,也可與山東省轄區內的市、縣(市、區)行政區劃連用,但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不得與“山東”直接連用,有其他含義且用作字號(或者字號一部分)的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除外。
第六條?企業在名稱中使用“山東”字樣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500萬元以上。
(二)已經設立登記、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300萬元以上,且在三個以上地市級行政區域內(含省外)投資控股企業滿一年。
第七條?企業在分支機構名稱中使用“山東”字樣的,其隸屬企業名稱中應當含有省級以上行政區劃或者不含行政區劃。使用“山東”與市、縣(市、區)連用的,其隸屬企業不受前述限制。
第八條?申請含“山東”字樣企業名稱,可以通過山東省企業開辦“一窗通”系統單獨自主申報,也可在辦理設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時同步進行名稱申報。
第九條?名稱中已使用“山東”字樣的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使用“山東”字樣,應當申請辦理名稱變更登記:
(一)因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股權轉讓或者子公司注銷等原因導致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二)本辦法實施前已經使用“山東”字樣的企業,減資后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不足300萬元的。
(三)隸屬企業變更名稱后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第十條?含“山東”字樣的企業名稱依法轉讓的,受讓方企業應當滿足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并由企業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名稱轉讓信息。
第十一條?各級登記機關應加強對含“山東”字樣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省市場監管局和市級登記機關應加強監督,及時指導下級登記機關糾正不符合規定使用“山東”字樣的企業名稱。
第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為營造一流營商環境,加強與上位法銜接,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11月5日印發《山東省企業名稱使用“山東”字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擬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一)起草背景。企業名稱是企業最基礎的無形資產,一般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構成。企業名稱使用“山東”字樣是指企業在名稱前端或中間綴以“山東”或“山東省”字樣,作為行政區劃(以下簡稱“冠省名”)。現行的冠省名條件,沿用的是2013年原省工商局制定、并已于2018年過期作廢的《關于進一步發揮職能優化市場環境的意見》中的相關內容,即:允許注冊資本300萬元以上的企業冠以“山東”行政區劃。制定冠省名企業名稱登記規范性文件,明確申報條件等內容,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進一步規范我省冠省名企業登記行為、提升登記質量、維護市場秩序的需要。
(二)起草過程。省市場監管局根據《公司法》《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會同部分市登記機關及企業代表,經過多輪研討,起草形成《辦法(征求意見稿)》。
(三)征求意見和采納情況。6月13日,征求了全省各級登記機關意見。收到意見建議32條,采納13條,未采納19條,對不采納的意見與提出單位進行溝通并達成共識。7月17日,向社會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公開征求意見,收到反饋意見1條,未采納,原因是其所提意見在《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已有相關內容。9月4日,邀請企業代表、法律專家、輿情專家、登記專家等人士對《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全面評估。經研判,認為《辦法》依據明確、規定清晰,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較強,產生輿情的風險較低。
(四)公平競爭審查和合法性審查。9月5日,反壟斷局完成對《辦法》的公平競爭審查。9月17日,法規處完成對《辦法》的合法性審查。
二、主要內容
《辦法(送審稿)》共十三條,有三個方面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適用于各類企業及農民專業合作社。
(二)使用情形。使用“山東”字樣企業名稱有兩種情形:企業名稱使用“山東”作為行政區劃的;企業在其分支機構名稱中使用“山東”字樣的,即企業分支機構在其隸屬企業名稱后、分支機構組織形式前使用“山東”字樣的。
(三)使用條件。企業使用“山東”字樣的情形有兩種:一是,企業注冊資本或出資額在500萬元以上。二是,已經設立登記、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300萬元以上,且在三個以上地市級行政區域內(含省外)投資控股企業一年以上。
三、主要特點
《辦法》制定過程中,堅持將規范、平穩、對標、創新貫穿始終。
(一)規范。除了注重內容表述、制定程序等方面的規范性,還在《辦法》中明確將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適用范圍,便于基層規范執行。
(二)平穩。一是,允許現有冠省名企業,在注冊資本不降至300萬元以下的前提下,可以繼續使用現有名稱(第九條第(二)項)。二是,將現行的30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冠省名企業條件,作為《辦法》中冠省名的條件內容(第六條第(二)項)。
(三)對標。將注冊資本條件由300萬元以上調整為500萬元以上,一是考慮到當前的注冊資本認繳制與2013年的實繳制相比,已有本質區別;二是對標了浙江(一般行業1000萬元,投資、控股、房地產開發等行業5000萬元)、江蘇(2014年冠省名條件已經為1000萬元)等省份的做法;三是更有利于現行政策平穩過渡。
(四)創新。創新性將總局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中明確的不含行政區劃企業名稱條件(即“在3個以上省份有字號相同且經營1年以上的子公司”),借鑒運用到我省的《辦法》中,即“在3個以上地市級行政區域內(含省外)擁有控股1年以上的企業”(第六條第(二)項)。